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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霸道的小学校长

佳木斯市先锋小学校长高军是个非常霸道的人。说其霸道,是因为,在她所控制管辖的先锋小学,不论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工作有什么要求,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更不管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只有她的决定才是高于一切的决定,才是最终决定。 
    具体实例如下: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校长高军连年违反黑龙江省教育厅和佳木斯市教育局有的关定,违规为学生指定性订购学辅材料,占用学生休息时间进行集体补课,连年组织学生集体考试,唯我独尊,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与不顾,我行我素。 
    二、同室操戈,煎之何极。2005年,我校副校长王德胜的爱人,是铁路乘警,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发生列车撞车事故,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腿部骨折(先锋小学从2004年划归市里管辖后,前三年工资仍有铁路支付),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分局长亲自签发文件,按文件规定准许伤者的家属(王德胜)去医院护理其工伤的丈夫,工资照发。然而校长高军非但不念同校同室工作之情,却做出丧失人性的决定,连续扣发王德胜在其护理丈夫期间的合法工资收入累计3000多元。王德胜曾拿着佳木斯铁路分局长签发的文件与高军进行几次商谈未果,王德胜的丈夫曾拄着双拐来学校找过高军,高军决意扣发,没有商量余地。 
    三、官大不如现管,先锋小学我说的算。2006年9月,我校老师刘晓丽办理工调转,是佳木斯市教育局正常手续和程序批准了刘晓丽的调转。然而、先锋小学是校长高军的掌控之地,当她接到刘晓丽调转命令后,死活不让走,而手持调令的刘晓丽经几次与高军商谈,均无结果,接收学校等等刘晓丽报到,最后,校长高军强令扣发刘晓丽(06年10月,11月,12月和07年1月)四个月工资后,才放她走;累计扣发工资总额3700元,无奈的刘晓丽只好忍气吞声,乖乖地走了。 
    四、开先河、造先例,权大于法。2006年12月下旬,我校老师张秀萍,在学校违规、违“令”举行的集体期末考试中,有人向高军“告状”说她在监考的过程中有“指指点点”现象,高军随后以张秀萍违犯学校考试要求为名,扣罚张秀萍一月工资(即第十三月工资)、并令其三年不准评优、晋职称。对张秀萍的处罚,是自我国有了《民法通则》、《劳动法》、《教师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然而此条例已在今年1月分温总理签令废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来或自2001年起实行十三个月工资以来,对张秀萍的“处罚”,是开了先河,创造了先例的,是现行法律法规中所没有规定的处罚,而她却做出来了,真可谓其权大于法。 
五、一样的“要求”、却因人而异,高额罚单有“根据”。2007年12月下旬,一场违规、违“令”的期末考试在先锋小学又开始了。试前学校向监考老师公布了考试要求,考试中三年二班班主任吴海燕首先违犯了学校制定的考试要求,擅离其监考场地,到我监考的屋内,大声告诉学生答案。试后,吴海燕到校长高军那“告我一状”:说我在监考中有“指指点点”的现象。而校长高军只凭吴的一人之言,就在她操控的学校班子中做出给我扣罚一月工资(即第十三月工资)的处罚“决定”,而吴海燕却没有受到处罚。当我找到校长高军评理、论是非时,高军说出她处罚我的理由是,说罚我有前车之鉴,因为去年张秀萍就是因为违犯考试要求而处罚的,前有车后有辙,所以才罚我。又说,要罚吴海燕,没有前例,所以不能罚。大家知道,2007年扣罚张秀萍一月工资的“决定”,是高军违法违规造一手出来的“先例”,却成为今年处罚我的根据,真是荒唐之极、可笑之极。 
终上所述:不难看出、一个目无法律法规的人,一个不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放在眼中的人,一个违法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人,一个使用极其苛刻的手段克扣职工钱财的人,一个以自己意志而决定一切的人,无疑是一个“无所畏惧”的人,必定是一个极为霸道的人。如此霸道的人是在小学当校长,若是在中学、在大学,会是什么样子呢?她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还能延续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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